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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关于死刑的一番言论,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其中是与非自然由大家评说,基于各种知识或非知识的考虑,结论自然大相径庭。我不愿讨论这一热点问题,倒是更喜欢关注王在被任命之时就产生的一个疑问——他符合条件吗?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王的个人简历,在担任中国的首席大法官之前,竟然没有在司法部门担任过任何职务。当然其长期奋斗的政法委从理论、制度上讲属于法院的上级,但不可否认其没有在法院或检察院工作的事实。
那么由这样一个从来没有担任过法官或检察官的人,直接就任最高法院的院长符合法定的条件吗?《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王胜俊担任首席大法官,应该是第一次担任法官,也即“初任”法官,严格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最起码应该通过司法考试吧!当然,由于不知道这方面的信息,所以也不能直接推理出其未通过司法考试。即使其通过司法考试,那么作为一个法官全体中的“新人”,一下子担任一国首席大法官,也似乎有些不符合法官成长的惯例。最起码,也得有两年助理工作或书记员工作经历吧!不过,在此的讨论,一切都以其为通过司法考试为假设前提。
但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似乎又为我们的王院长提供了任职条件上的保障: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也即,王胜俊作为院长,完全可以从理论上属于“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所以这样一个司法系统之外的人员一下子担任最高院院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王胜俊的首席大法官身份和最高法院院长的身份,似乎不能掩盖两者之间任职条件方面的不同,也即就其首席大法官身份而言,任职条件是值得怀疑的。或者,干脆简单说,王胜俊担任首席大法官违反了《法官法》的要求。
或许有人会说,王胜俊可以只做院长,而不做法官,这不就没有问题了。但法院院长在中国似乎是当然的法官,并且《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所以,王胜俊想不是法官都困难。(该法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如此看来,王胜俊的任职确实属于一个典型的“违法”事件了。并且形式上,是由我们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违法。那么,从事宪法研究的朋友们,该如此解释此等现象呢?
由不具备法官任职资格的人担任法官,似乎在司法系统之内已经非常少见,但竟然堂而皇之的发生在最高法院院长的职位上,确实令人吃惊!竟然是由制定《法官法》的最高权力机关任命?!虽然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可以“创造”出“代理审判员”这一制度,来回避《法官法》的要求,但王胜俊的任职实在有些太过于大胆了吧!
中国的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经过这些年学界和司法系统内部有识之士的努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改观。法官资格的限定即被广泛称赞,但最高法院院长任职出现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人很难预期将来司法改革的成绩。法院、最高权力机关不守法的话,何谈其他?
有兴趣的同仁,琢磨一下《法官法》里面“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应该会有更有意思的认识。
当然,如果王胜俊先生能够证明自己确实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且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过了“严格考核”,我将收回这篇短文。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名誉损害有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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