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来自法之光论坛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您好!很冒昧的从我自己的立场出发考虑律所人文关怀与人才培养的问题,并从个人角度提出以下认识。 作为事务所的创始人,你们的成绩有目共睹,你们的能力获得了认可,你们的角色注定了这些年轻律师渴望的改变需要你们的支持。
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大多是合伙所,起初是由几位合伙人发起创立的,然后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不断的吸收新律师加入,不断的扩大规模,逐渐的走上公司化的经营轨道。新修订的《律师法》草案中增加了特殊的有限合伙的规定,表明公司制的事务所模式将逐渐得到发展。
有一位合伙人说得好:有一天,我们这些老律师身体不行了,那么我们辛苦获取的客户资源也就随之而去。因此,老律师应该放开胸怀,注意培养年轻律师,而这就不得不学会分享。现在律师行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以及年轻律师的生存现状问题,表面上看是个人的执业问题,实质上作为律师的管理一方,事务所有着很大的有所为的空间。 在此,我就题目中涉及的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 人都还是有感情的,人都渴望信赖,渴望友谊。很多实习律师选择一家事务所都是经过各方面的比较的,有了第一印象的好感,然后再在一年的实习中下意识的慢慢的培养感情,这有点像是先结婚后培养感情的模式。都说律协是律师的婆家,事务所又何尝不是呢?很多实习律师对自己的这个婆家都是有感情的。坦白的说,比之那些经过现实利益的权衡比较之后转所的老律师而言,实习律师也就是之后的年轻律师的忠诚度更高。但是,就是这样的一种可贵的感情和品质,并没有得到事务所的足够重视,当然合伙人有更多更重要的事情要考虑,而那些一文不值的年轻律师又有何分量呢? 曾有过这样一段年轻律师与合伙人的对白: 年轻律师:xxx主任,可不可以在管理费上对我们予以优惠,我们毕竟刚开始执业,面临的困难很多,经济状况不是很好。
合伙人:这是所里的制度,每个人都是一样的。
年轻律师:我知道。但是我们的情况,您也了解,我们实在不想因为一笔管理费的困难而选择到其他提成制的事务所执业,我们对所还是有感情的。 合伙人:我们这里来去自由,如果你选择离开,我们也不会说什么的。 只要是律师行业里的人都知晓律师起步的艰难,甚至行业里还流行3-5年一个槛的说法,可想而知,对于那些刚从大学毕业,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刚刚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年轻律师而言,在没有自己的市场,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取得执业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背负一笔债务——事务所还是有所让步的,那就是你可以借钱交纳管理费,无形中又增加了一份凄惨的感觉。 对于那些年收入达到xxxx万的老律师而言,一年的管理费并不算多,而对于在外地毕业并开始创业的年轻律师而言,则无疑是一种困难。连政府都鼓励年轻人创业,给予各种的优惠,作为事务所,怎能没有这个意识呢? 21世纪什么最重要——人才!大家在笑得时候,又是否真的明白这句台词的含义,又是否真的知道现实中需要改变的问题的迫切性呢? 如果没有这样的意识,我想所谓的下一个问题:人才培养也就是不可能的了。 据统计,全国13万律师,可以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从事涉外高端业务的律师才2000左右。可想而知,人才是多么的炙手可热。为何?人才难得,培养人才的成本高啊!但是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出台了各种辅助政策,加强对人才的培养,避免因经济问题而埋没人才。律所,是否也应该想到这个问题呢?很显然,文章开头的那位合伙人已经意识到了,并已经从中尝到了人才带来的甜头。但更多的事务所在重视人才方面却抱着自生自灭的态度,一代人辛苦一辈子创立的服务品牌也就只属于这一代人——这难道不可悲吗? 智慧的传承需要人才,品牌的延续更需要人才! 现在很多年轻律师自己在经济极为困难的情况下,为了提升自己而不断的深造学习,利用周末闲暇时间争分夺秒,希望能到更高的学府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深化自己的专业特长,为事业奠定更雄厚的基础,而这更需要一大笔资金,在囊中羞涩的同时又多了一份负担。或许,这只是关乎个人的事情,与事务所无关,事务所没有必要准备资金提升个别成员的从业素质,但是事务所就可以继续漠然视之吗?既不能在费用的收取上实事求是的区别对待以达到实质的正义和公平,又不能对人员的自我提升予以务实的鼓励——开个玩笑,法院都有诉讼费缓减免的规定,可是我们的事务所却不能躬身下问,关心成员的生存状况,采取更有效更具体的措施维护人员的利益,鼓励事务所的成员不断的提高执业能力,拓展事务所的服务领域和专业化水准,为事务所建立起坚实的人才储备库。 如此,给人的感觉和印象就是,年轻律师的这个婆家更喜欢索取而不是给予,利益的严肃与冷淡重重的横隔在事务所与年轻的执业律师之间,只剩下一个轨迹:向相反的方向不停的行走,背离是唯一的追求和出路。风物长宜放眼量。 事务所,这个律师的婆家,对于自己的成员也应该采取务实的公正的态度,重视对人员的人文关怀,减少执业律师的流动所带来的不稳定,重视人才的培养,延续品牌的血脉,让事务所成为常青之树! 希望上述言语没有冒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法之光论坛:rinvincible6
20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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