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真我
贾晓伟 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执业机构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
本站声明 [更多]

 

1本网站仅以提供参考信息为目的。网站上的任何内容都不能视为与我们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关系,也不得视为我们对任何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2本站在建设中引用了因特网上的一些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您与我们的网络管理员联系,我们会马上做出答复。
3为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本网相关栏目中涉及律师经办的部分真实案例中的当事人,本网编辑均做了隐去真实名称等技术处理,当事人授权或经媒体广泛公开的除外。
4本网收集的理论实务文章仅供网主研究学习用,无任何商业目的,作者如有异议,可来电告之;对于本网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出处。
5鉴于案件的个体差异,以及当事人对案情交代等有意无意的影响,我们除了建议当事人在留言板留言外并强烈建议当事人携带案件所有书面材料就近咨询律师。
6感谢赵苹小姐的勤勉维护,本网方得以及时更新

 

联系我们:
上海石门二路333弄3号恒安大厦30B
TEl:021-62581103     FAX:021-625811752
MB:13585767601 
E-mail:
jiaxiaowei@live.cn  

 

 

许霆案考验社会理性思维
发布者: 本网编辑  发布日期: 2008-3-26   浏览次数:32次
 

 

王大潮


    据报载,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广州的一台ATM机上取款时,意外发现取款1000元,银行卡却只被扣记1元,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情。于是乎,许霆操作取款171次,从ATM机里取到17.5万元的款项。三天之后,他就走上了长达一年的“逃亡之路”。事发3天后,银行才察觉ATM机在系统升级时出现了漏洞。ATM机的供应商为此赔偿了银行的全部损失。

    2007年5月22日,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27日,广州市检察院以许霆犯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12月17日,《男子趁ATM机出错提款171次后潜逃被判无期》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新闻媒体、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社会公众针对该案发起了广泛的争论。2008年1月16日,广东高级法院裁定广州中级法院重审该案;2月22日,广州中级法院开庭重审该案。

    在这场持续100多天的争论中,许霆的父亲和辩护律师无疑表现得最为抢眼。有罪论与无罪论之争、侵占罪与盗窃罪之争、银行过错引诱论之争、量刑失衡论之争、司法机械论之争等不绝于耳,广州中级法院和当事银行也先后成为公众“舆论讨伐”的对象。但在2月22日的重审过程中,许霆以“替银行保管财产”自辩无罪,引发“挺许派”纷纷倒戈,戏剧性的场面再一次上演。许霆的拙劣法庭表演,让众多关注该案的人们开始保持缄默。沸沸扬扬的许霆案,正考验着公众的理性思维。

    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许霆在ATM机上的第一次“意外收获”属不当得利,自属无疑。那么之后的若干“不当得利”,还仍然是不当得利吗?这个临界点在哪里?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吗?事实上,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刑法对此都无相应的明确规定。但从客观上来看,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也的确给银行的财产造成了“危害”,似乎也应当“绳之以法”,但它的刑法根据又在哪里呢?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以“侵占罪”给许霆案定性,显然比以“盗窃罪”判许霆无期徒刑要合理许多。但是,我国刑法“侵占罪”所涵盖的犯罪情形只有三种,一是侵占“代为保管物”,二是侵占“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侵占“埋藏物”。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跟这三种类型无一吻合。故以“侵占罪”来给许霆案定性显然是不妥的。

    刑法惩治侵占犯罪行为的本意,是毋庸置疑的。难道侵占的犯罪情形就仅限于这三种类型吗?刑法起草者和立法机关,在参考过往实际案例的基础上,用列举方法描述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并未勾勒出侵占罪的内在特征和构成要件,这似乎是刑法在立法过程中的疏漏。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该案,对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新定义。

    建议方案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将不当得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返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当得利涵盖的范围非常之广,足以弥补刑法规范的设计漏洞。这样也可将不当得利的民法保护方法与刑法保护方法衔接起来,从而避免民法与刑法在“不当得利”问题上的严重脱节。

    根据“罪从法定”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依据目前的刑法规定,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自然不能依靠“主观归罪”,以“侵占罪”来一判了之。广州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许霆无期徒刑,实属无奈。因在该案中,只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套用”在许霆案上,也可以说是广州中级法院或明或暗地援用了早已废弃的“类推”方法。 许霆起初只是在ATM机上取款,并无盗窃的意图和故意。许霆取得17.5万元的款项,是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来完成的,而这种“人机对话”的程序是银行设定的,“人机对话”的过程也在银行的监控之下,所以并不存在“秘密窃取”的客观事实。ATM机的系统漏洞和错误操作,并不能证明许霆具有“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许霆的真实意图只是“不占白不占”,而不是“不盗白不盗”。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两方面的情况来认定,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做法,都是极其危险的。

    广州中级法院认为ATM机也是金融机构的认定,值得商榷。我们尚不是非常清楚,涉案的这台ATM机设在何处,从新闻媒体的报道猜测好像并不在金融机构的法定场所内。设立在金融机构法定场所外的ATM机,充其量只是金融机构的服务设施,不能算作金融机构本身。金融机构的设立,须以人民银行的审批为要件。所以,人民银行的设立批文,是认定金融机构的依据。“金融机构”的内涵显然要比“金融服务设施”的内涵要严格得多。所以,广州中级法院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生硬套用在“许霆案”上,将“金融机构外的ATM机”等同于“金融机构”本身,显然有“机械司法”之嫌。错误的犯罪认定,必然导致错误的量刑。如果要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的话,广州中级法院应当从事实和法理两个层面来阐明,在许霆案中何为“秘密窃取”,何为“金融机构”?只有刑罚结论而没有判决说理的司法文书,在任何时候都是难以服众的。

    许霆案是摆在广州中级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以该案为契机来推动立法机关弥补刑法漏洞,以此为契机向社会公众展现自己的司法水准,的确也是广州中级法院开展“形象公关”的一次绝好机会。 趋利扬名是很多人的内心动机。在刑法完善的前提下,许霆在该案中恶意取款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毫无悬念的。无论是侵占还是盗窃,也无论罪名成立与否,许霆在道德与法律上都存在严重的人格瑕疵。社会各界对该案的高度关注和思辨,主要是从建设法治、关注司法的角度出发的。许霆在发回重审的庭审过程中,以“替银行保管财产”自辩无罪的法庭表演,无疑是给社会公众的一个响亮耳光。从法庭辩论策略来看,许霆的“保管无罪论”是极为愚蠢的。许霆愚弄了社会公众的良知,也愚弄了法律的威严。是恶意侵占,还是善良保管,任何明知事理的人都一眼望穿。许霆“保管无罪论”的自辩,也暴露出律师界在执业过程中的弱点和诟病。倘若人人都觉得法律是可以被欺骗的话,社会公众的感情是可以被愚弄的话,“建设法治社会”就沦为了一种谋生的工具。许霆在重审的庭审过程中,并无任何“悔过之意”,是令人遗憾的。依照当下的刑法,即使许霆无罪,无须从法律的角度来“悔罪”,但从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的角度来判断,许霆并非无须“悔罪”。许父责怪许霆在法庭上的自辩是受到外人的误导,也不无根据。“挺许派”的突然倒戈,更多是受制于感情的变化。公众的“情感判断”引导了许霆案的争论走向。在激情之下争论,人们往往容易迷失方向。“挺许派”的倒戈,也正说明了这一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社会公众,在喧闹的争论中应保持独立的理性思维,这是一项非常宝贵的社会品质。

关键词: 无
相关信息
·法院悬赏通缉为那般? [2008-4-14]
·政治智慧能够解开量刑困局? [2008-4-13]
·律师责任还是法院责任? [2008-3-27]
·许霆案引发的评论 [2008-3-26]
   

Copyright  2008-2010  中国上海·贾晓伟律师网  http://www.jiaxiaowei.com  ICP06022608  TEl:021-62581103     FAX:021-62581752 MB:13585767601  E-mail: jiaxiaowei@live.cn   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333弄3号恒安大厦30B   详见 电子地图      编:200041 技术支持:杭州网站建设专家 [E达天下]

 上海保险律师|上海交通律师|法律顾问|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上海公司律师